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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三)限售股(3)

税海无涯苦作舟 税海无涯苦作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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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一)限售股(1)(点击直接查看)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二)限售股(2)(点击直接查看)

在前两篇小文中,我们梳理了限售股的产生以及在证券机构技术与制度完备前形成的限售股计算及征管。其实在税款预征、纳税人申请清算的情况下,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纳税人申请清算但无法提供限售股原值。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申请清算,限售股的原值按实际成交价的15%确定,仍以上例,假设王某申请清算,但无法提供其限售股的原值,卖出价15元,则应征税款:

(15-15*15%)*100000*20%=25.5万

按照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当年出台文件时的设想,在证券机构技术与制度完备前,就采取上述“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模式。等到技术与制度完备后,直接采取“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的方式。而证券机构在2012年3月1日做好了技术与制度的准备。因此,财政部下发了专门的文件进行工作布置,要求:

1、2012 年3月1日以后IPO的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假设王五持有某上市公司(2012年3月1日后上市)限售股10万股,成本原值每股3元,上市公司将王五的成本信息报告了证券机构,证券机构进行了植入,王五转让价格为每股12元,则王五应纳税(不考虑税费):

(12-3)*100000* 20% = 18万

因此,按照上述政策框架,2012年3月1日以后上市的公司股票的限售股,应该都是据实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后也不再受理登记,并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成本原值。

仍以上例,假设上市公司没有向证券机构报告王五的成本信息,则王五应纳税:

12*(1-15%)*100000*20%=20.4万


很多朋友都隐约知道限售股个税计算时有个15%的概念,现在我们来梳理一下,15%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

1、在2012年3月1日以前上市的公司限售股,证券机构在预扣税款时,按照上市首日收盘价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计算预扣税款。

2、在2012年3月1日以前上市的公司限售股,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纳税人要求清算却又无法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按照实际转让价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清算税款。

3、2012年3月1日以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提供股东限售股原值,那么证券机构按实际转让价格的15%作为代扣代缴税款的依据,不在清算。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15%,适用的语境是不一样的。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也要用到15%: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司法扣划或行政强制执行的非解禁限售股,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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